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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工业项目保证金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09-06-04 信息来源: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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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甬慈开管〔2008〕19号

关于调整《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中
工业项目保证金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局(办)、驻区部门、企业:
  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区“转型发展、二次创业”,提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和产业整体水平,切实有效保障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行,决定调整《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相关内容。
  一、保证金收取标准:每亩土地5万元。
  二、保证金收取时间
  在项目公司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之后,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协议之日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开发区财政局交纳。如未按时交纳,则土地成交确认书失效。
  三、保证金返还比例及标准
  (一)按投资协议要求按时开工建设,返还30%的保证金。按时开工是指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到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止六个月内。如未能按时开工的扣除该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即每亩1.5万元。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仍未开工的则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即每亩5万元。
  (二)项目公司按协议书规定时间竣工投产时,返还30%的保证金。竣工投产以项目公司产生计税销售为准。如未能按时投产,扣除该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既每亩1.5万元。
  (三)项目公司按协议书规定时间达产时,返还剩余40%的保证金。达产以项目公司向管委会递交的申请报告中的销售收入为准。如未能按时达产,扣除该部分履约的保证金,即每亩2万元。
  四、“一事一议”项目保证金按会议讨论结果执行。
  五、本调整方案自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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